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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 |
[案情介绍]
日本A公司与中国B公司签订了一项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由日本A公司向中国B公司出售一台精密仪器。在订立合同时,中国B公司明确告诉A公司:该仪器将转售到甲国并在甲国使用。合同签订后,在履行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这台仪器并未按原计划转售到甲国,而是转售到了乙国。乙国一生产商发现该仪器的制造工艺侵犯了他的两项专利权,遂根据乙国专利法向当地法院提出请求,要求法院禁止该仪器在乙国境内的销售和使用,同时要求损害赔偿。乙国法院作出判决,禁止在乙国境内销售和使用该仪器,并要求中国B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中国B公司在国内提起仲裁,要求日本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仲裁结果]
仲裁庭经过调查发现,这台仪器确实侵犯了乙国生产商的两项专利,这两项专利均在乙国注册了专利,其中一项还在中国注册了专利。仲裁庭认为,虽然日本A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并不知道仪器会转口到乙国,但因为乙国生产商可依据中国法律对货物提出主张,所以日本公司对其所出售的仪器侵犯了专利的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分 析]
权利担保义务是卖方的一项重要义务,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对其所出售的货物负有明示或默示的权利担保义务。权利担保是指卖方应对其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说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包括三个方面:(1)卖方保证对其出售货物拥有所有权或有权转让货物所有权;(2)卖方保证所售货物不存在任何未曾向买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等;(3)卖方保证所售货物没有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本案所涉及的是卖方权利担保义务中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
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各国授予的知识产权是相互独立的,在某国取得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境内受到保护。同一商品在丙国认为没有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但在丁国却可能会被认为是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那么应依何国的法律来判断卖方所出售的货物是否侵犯了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呢?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第42条的规定,卖方对第三方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法律提出的有关知识产权的请求,应承担责任。另外,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卖方已知买方打算把该项货物转售到某一国家或在某国使用,那么卖方对于第三方依据该国法律所提出的权利要求,应承担责任。
本案中,日本A公司因为不知道货物会转售到乙国,所以对乙国商人依乙国法律所提出的权利请日本A公司不应承担责任。但是,由于依买方中国B公司营业所所在地国的法律即中国法,卖方所售货物已侵犯了乙国商人的知识产权,所以卖方应对乙国商人依中国法所提出的权利请求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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