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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应承担知识产权担保义务 |
[案情介绍]
日本A公司与中国B公司签订了一项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由日本A公司向中国B公司出售一台精密仪器,并约定该仪器将转售到甲国并在甲国使用,合同履行完毕。甲国一生产商发现该仪器的制造工艺侵犯了他的专利权,遂根据甲国专利法向当地法院提出请求,要求法院禁止该仪器在甲国境内的销售和使用,同时要求损害赔偿。甲国法院作出判决,禁止在甲国境内销售和使用该仪器。中国B公司提起仲裁,要求日本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仲裁结果]
仲裁庭经过审理认为,日本A公司所售的仪器侵害了甲国生产商的知识产权,违反了对其出售的商品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分 析]
本案涉及的问题是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
权利担保义务是卖方的一项重要义务,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对其所出售的货物负有明示或默示的权利担保义务。权利担保是指卖方应对其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说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包括三个方面:(1)卖方保证对其出售货物拥有所有权或有权转让货物所有权;(2)卖方保证所售货物不存在任何未曾向买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等;(3)卖方保证所售货物没有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本案所涉及的是卖方权利担保义务中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
根据知识产权法的规定,一旦在某国取得知识产权,则该知识产权在该国境内将受到法律保护。在国内货物买卖中,卖方不能侵犯本国法所授予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同样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所销售的商品也不能侵犯买方所在国家或使用地国家所授予和保护的知识产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2条规定:“(1)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为基础的:(a)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则根据货物将在其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的国家的法律;或者(b)在任何其它情况下,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
虽然本案中卖方承担了知识产权的担保责任,但如果买方有过错或由于买方的原因,致使卖方所售商品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卖方也可免除知识权产的担保责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方会对货物提出有关知识产权的要求,则卖方对买方不承担责任;或者,如果第三方所提出的有关知识产权的要求,是由于卖方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他规格为其制造产品而引起的,则卖方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日本A公司因为知道货物将转售到甲国,所以应对其侵害甲国生产商知识产权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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